发布日期:2024-08-16 11:40 点击次数:170
喀金监复〔2023〕30号
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:
你行上报的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》(喀农商行〔2024〕158号)及有关资料收悉。根据《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》有关规定,经审核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行股权变更的请示,变更后你行股东喀什市新隆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行4648.19万股,占你行股本总额的9.17%。
二、你行应加强股权管理,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,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,强化关联交易管理。喀什市新隆建设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。
三、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,并向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,本批复失效,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。涉及企业、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,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。
此复。
喀什金融监管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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